1、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2、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资料图片)
4、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5、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6、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7、扩展资料: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8、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9、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10、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11、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2、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13、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14、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15、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6、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1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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