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李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李。在孩子未满一周岁时,两人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
没过多久,刘女士再婚。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刘女士想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再婚丈夫的姓氏。为此,刘女士找到前夫协商。李先生考虑到孩子还小,随继父姓氏后,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利,就同意了前妻的请求,但是提出孩子改姓之后,自己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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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对此表示同意,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充协议。随后,李先生配合前妻在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了更名手续,而李先生也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可没想到,几个月后,刘女士就反悔了,并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拖欠的这几个月抚养费以及今后将要承担的抚养费。
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补充协议的义务,现在孩子已经改为其继父姓氏,而前妻违反协议约定来找自己索要抚养费,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那么,孩子更名后,李先生就真的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了吗?
1、孩子的姓氏跟父母支付抚养费责任没有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并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无论孩子跟随谁的姓氏,都不可以免除亲生父母的抚养责任。由此可见,李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即便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即便前妻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但是,李先生想以此为由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都是不可能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先生想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只能是一种情形,那就是:因为某种原因李先生确实无力支付,而前妻又有能力独立抚养孩子的。
2、可以用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父母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抚养尚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义务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的特别约定而免除。而李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小李随继父姓氏,李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李先生同意孩子更改姓氏的前提是自己不再支付抚养费,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该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
因此,李先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抚养义务,其理应继续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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