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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用户的电子邮箱长期未使用被网站清空,此举是否合法?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电子邮箱被清空的案件,法院对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的权属性质进行认定,确认网站对长期未登录的免费邮箱进行清空的服务条款需对用户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该用户无效。据了解,本案系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 “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
早在2006年4月6日,原告王某申请注册了涉案邮箱账号,选择“免费邮箱”服务。后来,因王某长期未登录该邮箱账号,邮箱内的电子邮件被清空。原告将邮箱网站运营方和服务协议提供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享有所有权,并且确认免费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电子邮件账号在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WEB/POP3)使用,则网站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免费邮箱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并删除该邮箱账号”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涉案邮箱网站运营方辩称,电子邮箱账号及电子邮件均难以成为物权客体,原告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及其内的电子邮件不具有所有权。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其已通过在网站发布专门公告提醒等方式对该条款内容进行了特别提示,原告也理应知悉该条款。不仅如此,该条款内容也多见于邮箱服务行业其他企业服务协议中,是行业惯例。被告一已善意地将停止服务期限延长至未登录18个月,并且进行了合理通知,已尽到通知注意义务,原告未按照约定使用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已经被删除的电子邮件无法再次恢复,被告一为保护用户信息也不会留存副本。
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清空邮箱”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尽管法院认为免费电子邮箱的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使用邮箱产品,而电子邮箱占用大量服务器空间,邮箱服务提供方需为此负担成本,平衡服务提供方和服务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必不可缺。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对服务使用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清空邮箱”条款对某一特定用户是否发生效力,仍应遵循法律规定。
本案中,“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虽然原告不需付费即可享受,但是从网络服务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历史来看,这种免费制可以帮助运营方快速积累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应属运营方的经营模式。部分运营者积累了用户后会提供收费服务,本案中的邮箱也存在有收费模式。本质上,二被告提供免费邮箱服务仍然是经营行为,不能因免费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二被告辩称其通过网站公告对涉案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是时间久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注册时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不能确认对涉案条款进行了提示。综上,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但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此外,法院认定本案中,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已经被全部删除,各方均认可无法恢复,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删电子邮件的具体情况。在此情况下,不宜就原告对电子邮件的权利或权益性质,尤其是“所有权”进行认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享有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清空邮箱”条款对原告王某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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